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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产物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之二
  • 发布日期:2013-01-03      浏览次数: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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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具类产物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 认证证书

      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物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1.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物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物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物;

      24.1.2 3)5)规定的认证产物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

      3)认证产物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1.3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同类产物新增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的要求办理认证;新增本规则规定的不同类别产物的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的要求办理认证。

      1.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物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物不得出厂或进口供境内销售。

      2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物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2.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物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物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物标牌上。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物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物的工厂代码。

      3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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